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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乔学社
审判经验交流
龙沙区法院
年4月,龙沙区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通知要求,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为出发点,逐步开展了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年8月,龙沙区法院以更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高效满足群众诉求为目标,对审判团队进行适当调整,使人员配置更加合理化,“简案快办、繁案精审”的案件分流模式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为加强各团队法官之间的业务交流,相互学习、借鉴、传承审判工作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办案质效,龙沙区法院广乔学社特设“审判经验交流系列”专栏,每期由一名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分享所在专业团队的审判工作经验,部分法官还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第十期由立案庭员额法官梁瑜进行经验交流。
龙沙区法院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评析
龙沙区法院课题组
撰稿人:立案庭员额法官梁瑜
中国共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立案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这无疑对解决“立案难”问题意义重大。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彻底将法院贯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变更为立案登记制度。
近年来,在实际实施立案登记制度过程中,一些当事人误认为只要到法院起诉,法院就必立案,为此,本文结合近三年立案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评析。
一、近三年立案情况概览
(一)根据案件性质统计的案件总情况
回顾我院年8月31日至年8月30日三年来立案情况,共新收案件万余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总收案数72.21%;行*案件占总收案数3.55%;刑事案件占总收案数6.84%;执行案件占总收案数16.9%;审查监督案件占总收案数0.43%;赔偿案件占总收案数0.04%。
(二)根据案件性质统计的每年案件情况
1.年8月31日至年8月30日民事案件占当年总收案数58.54%;行*案件2.66%;刑事案件4.76%;执行案件33.71%;审查监督案件0.29%;赔偿案件0.01%。
2.年8月31日至年8月30日民事案件占当年总收案数50.06%;行*案件2.87%;刑事案件6.11%;执行案件40.66%;审查监督案件0.24%;赔偿案件0.03%。
3.年8月31日至年8月30日民事案件占当年总收案数53.50%,行*案件2.46%;刑事案件4.55%;执行案件39%;审查监督案件0.41%;赔偿案件0.05%。
(三)按照案由类型统计的民事案件情况
1.人格权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28%,其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占该级案由的94.46%;名誉权纠纷占该级案由的5.85%。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1.92%,其中离婚纠纷占该级案由的50.64%;继承纠纷占该级案由的24.94%。
3.物权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1%,其中物权保护纠纷占该级案由的81.05%;所有权纠纷占该级案由的4.84%;用益物权纠纷占该级案由的12.55%;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占该级案由的0.88%。
4.合同、准合同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2.55%,其中合同纠纷占该级案由的99.04%;不当得利纠纷占该级案由的0.88%;无因管理纠纷占该级案由的0.01%。
5.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0.04%,为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6.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09%,其中劳动争议占该级案由的96.45%。
7.海事海商纠纷为0件。
8.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97%,其中保险纠纷占该级案由的73.25%;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占该级案由的22.49%。
9.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46%,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占该级案由的89.54%。
10.非讼程序案件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42%,其中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占该级案由的17.72%;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占该级案由的34.17%;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占该级案由的44.93%。
11.特殊程序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0.61%,全部为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案件。
二、处于立案边界的问题案件概述
以年8月至年8月立案期间为例,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主要有以下6类。
类型一,没有诉求证据的案件。
案例:xxx诉xx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简要案情:年4月19日,原告xxx带三份存单前往被告xx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及密码重置业务。事后xxx坚持认为被告xx银行工作人员让其多签了名字,造成其焦虑失眠,导致面部痉挛、严重脑萎缩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身体伤害费及精神损失费.00元。立案意见:没有因银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而造成其损害的证据,不予立案。xxx为此多次投诉,为达到立案目的多次修改起诉状。审判处理结果:该案因x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理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要求的身体伤害费及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类型二,民执交叉的案件。
案例:xxx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简要案情:年1月26日,xxx因不服龙沙区人民法院()黑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该裁定。立案意见:龙沙区人民法院()黑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申请执行人)xxx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本案不属于受理范围,建议xxx及时向中院申请复议。审判处理结果:因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xxx的起诉。
类型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
案例:龙沙区xx村村民委员会诉xxx物权保护纠纷(返还土地)案。年2月,龙沙区xx村村民委员会为化解矛盾来到法院提出起诉xxx返还土地。立案意见:因提供的立案材料里没有证实土地情况的证据,仅有起诉状和代理手续,要求xx村的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并告之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类型四,涉及民刑交叉的案件。
案例:xxx诉xx委托合同案。简要案情:原告xxx为投资雷达币,在被告xx帮助下在互联网络上对原告的账户进行登录、激活,随后原告发现其账户中现有的个雷达币陆续被转出不知名账户中。原告以只有被告经手过自己雷达币账户的秘钥,是被告将其所有的个雷达币转移丢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33元。立案意见:此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认定不构成犯罪,再来起诉。原告声称不想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只想要回钱,坚持起诉。审判处理结果:原告无任何证据证实其雷达账户中个雷达币的丢失系被告所为,同时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原告基于雷达币的丢失提出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原告xxx的起诉,予以驳回。
类型五,涉及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纷争的案件。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嫌犯罪——xx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简要案情:年8月初职工诉xx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称年在企业改制时成为自然人股东,但是近期发现其所有的股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转让他人,相关的手续被他人假手签名,意预讨回股权。立案意见:一是xx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正在破产,建议去*府的相关部门提出请求,对涉及的股权纠纷一并解决。二是如果有人假冒签名,侵犯其合法财产性利益,建议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类型六,涉及招商引资开发楼盘的案例。
案例:xxx诉中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简要案情:原告因被告xx房地产公司在年11月12日交付房屋后日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立案意见:本案所涉及的xx小区开发时为烂尾,年企业重组之后xx房地产公司重新建设,存在建设周期,迟延办理产权证情有可原,另外同类情况达数百家,建议先进行人民调解。经过人民调解后,均因xx房地产公司不同意赔偿违约金,业主坚持起诉而转为诉讼案件。审判处理结果: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十条仅就延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约定了违约金的给付方式和利率,本案中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受人(原告)不要求解除合同,对于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中无约定,并且原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多种原因,形成烂尾,年企业重组之后重新建设涉案小区存在建设周期,涉案房屋延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告xxx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此案原告xxx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以上列举的典型案例,除第六个案例外,均为无证据、涉及企改、涉嫌犯罪、没有诉权而不应该立案的案件,均因一些客观原因。此类案件经过审判后,诉讼请求如果不能获得支持,法官将很难与当事人做有效的沟通、解释,既加重法官压力,又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立案环节存在问题案件的原因
立案登记制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有其独特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但法律没有对立案登记制下滥用诉权行为的概念和形式加以规定,加上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法治意识淡薄、立案部门把关力度减弱、部门机关之间协调配合不足、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行为缺乏规制等一系列立法、司法、社会原因,更加剧了滥用诉权行为的激增。具体体现在:
(一)当事人原因引发问题案件
1.当事人曲解法律,对立案登记制下的起诉条件掌握不准确,误认为有案皆应立。在立案登记制下,为有效保障当事人参与案件的程序正义,要求立案法官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有的当事人,甚至律师对立案形式审查存在误解,认为仅审查起诉状。但是立案登记制度对证据的要求没有发生变化,尤其是没有改变起诉条件,仅有的改变主要体现在立案中的程序性事项的处理问题。即立案审查制下法院受理案件的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下的受案范围均要求提供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对没有证据的案件均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审查决定。
2.个人的诉权与公权的审判权对抗时的失衡感。在理论层面上,法院的审查职权过大,个人诉权与公权的审判权没有对抗性,导致当事人一但遇到处理结果与其期望的结果相悖时,例如被口头告知不予立案或者不能立案时,就会误以为受到法院的不公正对待,甚至会猜测“被告一方在法院找人了,不让立案”,从而更加坚持立案的观点。
3.当事人无视他人利益,钻规定和制度的空子,为泄私愤滥用诉权。当事人为达到超越正当诉讼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明知会败诉,仍然提起诉讼,恶意利用诉讼的合法形式,意图损害他人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如xx小区案件的当事人明知败诉后果而采取群体诉讼,意欲对法院及*府变向施加压力,最终达到获得延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赔偿金的目的。
(二)工作作风问题引发问题案件
1.行*机构解决纠纷时发挥职能作用不足,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从而使一些纠纷导入诉讼程序。部分基层*府机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因不了解法院立案规定,有时会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当事人本着对法律的信任,也喜欢到法院解决纠纷。
2.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由于服务意识差、业务能力弱、责任心不强、理解立案的条件和掌握立案的尺度各不相同等原因,对问题案件进行立案。法律规定本身纷繁复杂,实践中各法院乃至各个法官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不尽相同,这个现象映射在立案环节,表现出来的就是不同的人可能对同一案件可否立案做出不同解释,对案件材料的释明也可能存在差异,给当事人答复的原因或者理由也可能大相径庭。
四、加强立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推行立案登记制,一方面是希望能够让所有当事人的起诉很容易的进入法院,另一方面又不希望突破现有的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并在兼顾两者的同时使当事人信服立案的结果。因此,实施立案登记制需要坚持原则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立案工作管理,否则,立案登记制将不能完全发挥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一)坚持立案登记制三个基本原则
1.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如何对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是立案登记制面临的重大难题,因为起诉条件历来被认为包含实质审查的内容,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起诉条件时无法避免要进行实质审查。但是通过借鉴其他理论、重新解读法律条文以及改变审查次序等方式是可以实现形式审查的。以普遍认为的原告资格和法院管辖这两个实质审查事项为例。
首先,在审查原告资格时,有两种认定标准,即因果关系标准和规范保护目的标准。如果以因果关系标准认定“利害关系”存在与否,就必然要进行实质审查。但是如果采用从规范保护目的的角度进行认定的方式,就可以采取形式审查,因为该标准是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是法律明确保护的利益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准,所以只涉及法律条文的解读,并不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
其次,法院管辖中进行形式审查的困难之处在于合同纠纷中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以往司法解释和实务都是按照合同类型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而确定合同类型就不可避免的要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引入了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做法,这就为法院管辖的形式审查提供了可能性,按照该种做法只需要根据原告的主张来认定合同履行地即可,相对于根据合同类型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更简单直观,而且也更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利益。以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归还的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遵循司法便民原则,民事诉讼在确定管辖法院时给予原告充分的选择权,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为常规性管辖法院,其他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的法院为选择性管辖法院。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这种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应得到理性适用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当事人诉讼目的是为了实现诉讼请求,实现诉讼请求的司法程序中涵盖了立案、送达、调解、判决、执行等一系列司法行为,如当事人仅从为了便于自己立案的角度出发,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就仅是在立案时实现了便民。当前疫情常态化,人户分离的又较多,跨省地市县送达不仅出行受限,而且因不掌握当地人员情况,导致送达成功率极低。而送达失败,就需要公告送达,这对后期的调解、判决、执行等一系列司法行为造成不便。因此,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除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原告所在地管辖、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管辖、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管辖、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以外的案件,直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便于诉讼目的的实现。
2.强化程序保障原则。为了更为充分的保障原告的利益,降低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原告利益的影响,还可以通过立案程序设计来实现此目的。
首先,借鉴北京高院等对立案程序的构建有代表性的做法,在立案程序中实行登记与立案分离,登记与审查释明分离,构建登记、形式审查释明、立案三阶段的立案程序更有利对原告的程序保障。从而保证原告的起诉可以顺利进入法院,在登记时纳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能够做到实时监督,确保原告更容易接受补充缺失材料的要求和不予立案的决定。
其次,将效率价值渗透在形式审查方法的确定和立案程序的构建之中,并对两者提供指导。即在形式审查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在七日内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3.优选主体责任原则。除诉诸法律,还存在其他维权途径时,因诉讼周期较长,而其他职能机构调解时间较短,比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调解;再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这些纠纷建议当事人首选到其他职能机构解决纠纷。当案件存在民刑交叉、民执交叉、刑执交叉时,涉及的部门间加强横向沟通联系,有必要的除交换意见和建议外,还要实现案情共享,从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角度确认责任部门。如果部门之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会商后两日内分别将案件层报至主管院长,由主管院长层报至院长。
(二)加强立案工作管理四项措施
一是加大对立案登记制的宣传。进一步公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文规定的案件受理范围和起诉条件,使当事人知晓立案登记制不是指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文书后,不审查就直接登记立案,防止缠诉滥诉。
二是加强立案人员业务的学习。现在诉讼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除一名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均在法院工作时间短经验少,仅依赖一个人负责收案不符合我院工作实际。此外,实践中案件会出现更为复杂的案情和法律关系,大厅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愈来愈重要。
三是明确不由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对法律、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归纳总结出所诉事项不应该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并在大厅进行公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