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叫纪明权,是名抗战老兵,有三个儿女,名下有一套价值四百多万元的房产,由于年龄大了,患有老年痴呆症,去年孙女以给孩子上幼儿园上学转户口为由,将房子“操作”过户至自己名下,在家人知道后,双方对簿公堂。
年3月30日,老人在孙女以小孩子上幼儿园上学转户口为由,拉他去房管局办理过户,老人将自己唯一住房过户给孙女,过户之后孙女更换门锁,其父将其他姊妹拉黑,偷偷把老人拉到江苏老家,变相把老人撵出家门,老人居无定所。老人的其他俩子女知道后感觉十分荒唐,认为是孙女故意想独吞爷爷的房产,她看爷爷年事已高,无法行走,又有认知障碍,非常好骗,于是进行一系列的操作后,找准时机拉爷爷去房管局进行了过户。实际情况是老人刚出院身体非常虚弱,根本没有卖房的可能性。
其他家属认为,孙女利用老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对其进行哄骗将房产过户,严重违背了老人的心愿,因此,老人委托自己的两个子女将孙女告上了法庭。开庭当天,法院突然打电话拒绝老人出庭,原因年龄太大,说让老人录个视频拿到法院就行了,在子女的帮助下录了三段视频:明确自己没有卖房子,怪事太多……,并提交法院。
年4月19日,医院郑大一附院医学诊断:纪明权“后循环缺血,中度痴呆,脑梗死,脑萎缩,高血压”等病症。年8月12日,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认为:纪明权有轻度认知障碍,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属认为司法鉴定明显与事实不符。对于这份司法鉴定,纪明权子女不认可。也出据了有关证明材料,来说明老人的精神状态和生活现状。事实上,老人因患老年痴呆症显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么大年龄更没有抗骗能力,房子被莫名其妙转走,自己全然不知,无法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作出判断,且遭受了孙女的“欺骗”,其授权售房行为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家属认为孙女完全是利用了老人的认知障碍,抢房无底线。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纪明权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赠与行为应是无效的,孙女应当返还房产,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条、第15条的规定,如孙女不返还房产的行为构成侵犯财产权,应当承担返还的侵权责任。
回顾本次事件:纪明权是97岁的高龄老人,生活需要子女照顾,有认知障碍,缺乏判断能力,孙女如利用与纪明权的爷孙关系,以孩子上幼儿园上学为由占据房屋,后将产权变更。那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孙女的行为符合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情形,应当撤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司法审判中护老助老的价值追求。
根据纪明权子女介绍,纪明权反应缓慢,对所签名内容不清楚,且其未明确被孙女告知要将房屋产权办理变更,导致纪明权知道真相后完全不能接受。孙女与纪明权属于爷孙关系,年轻人应自食其力,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而不应采取“不正当”方式争夺老人的房屋等财产。
望相关部门能够深入调查,尽快给纪明权被“骗走”的房产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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