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说
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一案一说,讲一讲父母离婚,儿童权益如何保护以及子女应如何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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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儿童权益代表人”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沈某某(女)结婚2年后生育一女李小某。因李小某患有遗传代谢病,并伴有脑萎缩、癫痫等,双方在对待孩子治疗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沈某某离婚,并要求女儿李小某由沈某某抚养。沈某某同意离婚,但拒绝一人抚养女儿。父母双方都不想抚养的情况下,涉案儿童李小某又是幼童,加之患有疾病,无法为自己发声。
法院在收案后第一时间组成专项合议庭,同时委托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作为李小某的“儿童权益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为了解李小某的生活状况和基本病情,儿童权益代表人先后走访了原、被告的单位、所在居委会、医院,了解到李小某目前不能翻身、不会说话、大小便无法自理、丧失咀嚼功能、饮食要特别制作和喂养,需要24小时有护理照顾。经法院与原被告沟通协商,推荐一名家政护理员为李小某进行护理,护理费用由原被告负担。
本案中,“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李小某全程参与了庭审,当庭出示了去原被告家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及病史资料等,并从儿童的需求出发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权益代表人还建议,原、被告间的财产分割不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被告从双方共同财产中划拨一定金额作为专项保障金由第三方监管,确保李小某日后医疗、护理等需求。
裁判结果
在各方调解下,原被告达成协议:离婚后李小某由被告沈某某抚养,原告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沈某某所有。结案后,承办法官以及儿童权益代表人多次了解后续情况,目前李小某状况较为稳定,父母都对其倾注了足够关爱。
法律评析
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婚姻当事人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