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cci状告森达侵权 获赔18万元
Gucci状告森达侵权2008年07月09日 16:20东方早报【大 中 小】 【打印】森达女鞋擅自印上意大利Gucci集团的 GG 标志,并摆进上海浦东第一八佰伴商场销售。昨日上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江苏森达公司与第一八佰伴立即停止这一侵权行为,其中森达公司应赔偿Gucci经济损失18万元。
森达女鞋印上GG图案 Gucci是享誉全球的奢侈品品牌,从1961年开始使用 GG 商标,至今,其各式箱包、鞋类产品上均印有 GG 商标图案。 经授权使用 GG 商标的女式凉鞋,在北京华联新光百货的售价为3690元。 Gucci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但2006年8月,Gucci发现在浦东第一八佰伴商场内,出现带有 GG 商标的女式凉鞋, 这款女鞋由江苏森达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其售价仅为187元。
Gucci认为,森达公司和第一八佰伴的行为容易误导公众,侵害了Gucci的商标权,因此要求它们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1万余元。 森达选材料有过错 森达公司辩解说,这款女式凉鞋上明确标注了森达商标,鞋盒上也清楚标注森达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图形商标,并在森达专柜内销售,不会使消费者引起误认, 而女鞋上的 GG 图形并非商标,也不是附加在商品或包装上的图案,仅仅作为鞋上衬布的花纹图案,只是一种标记符号。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GG 商标已成为服装、鞋、皮革制品等领域的高端品牌,森达公司在女式凉鞋上使用 GG 图形,消费者可能会误以为森达与Gucci共同推出这款女鞋,或者误以为森达的生产销售行为经过Gucci的同意, 森达公司对行业内的知名注册商标,具有当然的注意义务,该公司对这款鞋用衬布的选择有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第一八佰伴在销售时知道涉案女鞋侵权,因此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立即停止涉案女鞋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