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检察院依法对一起涉嫌虐待被看护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批准逮捕。
经査,今年77岁的孙先生因患有脑萎缩且下身瘫痪行动不便,其女儿雇佣了一名保姆叶某来看护他,叶某在看护孙先生期间,多次对孙先生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送医后经检査孙先生身体多处淤青,手掌骨折。经鉴定,孙先生手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被看护人罪,是指对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被看护的人,但不包括所监护的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有可能构成虐待罪。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均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行为人负有看护职责,应尽职尽责,做好照顾、服务工作,如果行为人对这些弱势群体实施虐待,会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老年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患病的人”,是指因病而处于被看护状态的人;“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看护职责,对被看护的人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负有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看护职责,例如,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看护职责,对被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虐待被看护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短、对于虐待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往往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虐待的手段,采用凶残的手段对被看护的人实施虐待的,如采用皮带拍打、火烧、开水烫等手段的,对被害人身心健康伤害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虐待的次数和人数,行为人对同一被看护人多次实施虐待,或者对多个被看护人实施虐待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虐待行为的后果,虐待被看护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虐待行为会造成被看护人的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但故意为之。
检察官有话说
近年来,保姆、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