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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让儿来做你的监护人潇湘晨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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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

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都说老有所依老有所靠,但这个世界上并非人人如此,有的人半生凄苦,早早地就失去了伴侣,到老了孤独一人;有的人酷爱自由洒脱,选择一个人独自生活,年轻的时候凡事亲力亲为,能为自己做主,但是年纪大了糊涂了生病住院了,却没有监护人签字。

更有甚者,为推卸养老的责任,兄弟们大打出手……

于寒风四起的冬日,审理这起案件,的确心生暖意。

这是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因为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为报答母亲养育之恩,她的儿子想要宣告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于是,他向法院提出申请。

案情比较简单:被申请人张老太太今年89周岁。据其儿子,申请人伊先生陈述,其母亲意识长期处于朦胧状态,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其照顾,现二人共同居住于我市高新区。年12月26日,母亲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认知障碍。

为更好地照顾母亲,维护母亲合法权益,申请人伊先生便想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以便好好孝敬老人,回报母亲养育之恩。于是,其于年1月12日,向高新区法院申请依法宣告其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为其优先立案。鉴于当前形势,为确保当事人安全,法院当即决定,利用“云间”网上庭审系统远程快速审理此案。

审理——

经常出门后不能自己回家

张老太太对自己的姓名、年龄及住址均不能正确回答。问她有几个儿女,她说:“我不要,我不管,愿怎么整怎么整……”

伊先生:母亲在我家住,不知道姓啥叫啥,不知自己年纪,出门不知回家,走失多次。有时把我当做弟弟,有时刚吃过饭又要吃饭,不认识自己的衣服,穿别人的衣服。坐不住,满屋子找人,语无伦次,神志不清。

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年12月26日至年1月1日病历,张老太太进行性反应迟钝2年,问话不能准确回答,不认识家人,记忆力下降,拾旧物,经常出门后不能自己回家,而住院治疗,当时头颅CT显示:脑白质疏松,脑萎缩性改变。诊断:认知障碍,治疗6天出院。

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被申请人张老太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还查明,被申请人张老太太系年生人,有一儿子和一女儿。在其丈夫去世后,就一直和儿子伊先生共同生活。代理人小王是其外孙,且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判决——

儿子成为母亲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伊先生与张老太太系母子关系,小王系张老太太的外孙,故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条件。依照伊先生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果,即张老太太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综合征),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申请人及代理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鉴于伊先生与张老太太共同居住,目前照顾张老太太的生活,小王亦同意由伊先生作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法院遂于年1月1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张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伊先生为张老太太的监护人。

良法善治,民心所向。

年1月1日,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这起案件,是全市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起案件。

法官手记:老人也需要一个监护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魏彤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于广大老年人来讲,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到尊重个性化继承,扩大遗赠扶养范围,《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在我们日常生活经验中,“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制度。

而孩子一旦成年,根据《民法典》18条的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成年人一般不需要监护人。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部分成年人也会需要监护制度的保护,如: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还有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老年人等等。

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的28条做出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部门同意。”

原来,监护人不是小孩子的“特有权利”,老人也需要一个监护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传统子女监护的家庭功能减弱,养老问题逐渐凸显。

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成年人)未来失能失智后,对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医疗、财产管理等全部或部分方面起到作用,让被监护人“老有所依”。

《民法典》如此规定,正是人文关怀在法治社会中的体现。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记者后记:你别担心,我会一直陪你

如果我在人间迷了路,能不能,别离开,慢慢带着我,走完剩下的路。

一如本案。

法院审理中,有一类特别程序案件,无关乎利益纷争,无关乎诉辩对抗,而是为了给丧失行为能力的人找寻一个能够从法律上保护他的人,代他行使权利,为他维护利益,这类案件就是指定监护人案件。

朋友说她父亲辞去了大城市的公职,回到老家照顾奶奶。

做这个决定是因为,有一天,他们目睹了失智的奶奶吃自己的粪便。

朋友的父亲哭着说,“我妈不认识我了……”

小时候,父母是我们的天花板,为我们遮风挡雨;长大后,我们成了父母的顶梁柱,为他们撑起一片天。

朋友的父亲用行动诠释了这句话:“你别担心,我会一直陪你!”

《屈原列传》有云:“夫天者,人之始也;父母者,人之本也。”

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

老舍说:“人,即使活到八九十岁,有母亲便可以多少还有点孩子气。失了慈母便像花插在瓶子里,虽然还有色有香,却失去了根。”

子曰:“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日月如梭,悄然无声。

衰老,总是比长大要迅速。想来,陪伴才是人世间最长情的告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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